“投資者保護”案例14—以“投資理財”為誘餌的非法集資
2017年初,某公司的負責人龍某采用夸大事實的方式,以年息9%-15%以及發(fā)放投資紅包、禮物等為誘餌對外進行投資理財?shù)奶摷傩麄?,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。吸收的存款中部分用于相關人員的業(yè)務提成及給參與人的紅包,剩下的錢款,除一少部分用于公司裝修、運營外,被用于購買其他公司股份、個人消費等。經(jīng)統(tǒng)計,該公司共向514人非法集資3024萬元,除去支付給參與人的利息、紅包外,尚有2980萬元未退還。經(jīng)法院審理,龍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,并處罰金30萬元。
風險提示:廣大人民群眾應在正規(guī)金融機構進行投資理財,不要相信所謂“低風險、高收益”的說辭。要主動學習金融知識,了解非法集資的套路,提高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,守住自己錢袋子。
發(fā)布時間:2024-03-15 訪問量:7998